2008年2月13日星期三

中华民国 陆、海、空军勋章
国光勋章
国光勋章中心为威武鹰扬图案。四周为光芒,象徵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勋。
此章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制定,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六十九年改为大绶。颁授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特殊战功之军人。

青天白日勋章
青天白日勋章中心为青天白日国徽,代表国家,四周为光芒,象徵荣获此章者,有御侮克敌,使国家光辉四耀之功勋。
此章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颁行,六十九年改为大绶,颁授捍御外侮,保卫国家,战功卓着之军人。

宝鼎勋章
宝鼎勋章中心为宝鼎,四周为光芒,鼎为我国古代传国之宝,象徵荣获此章者,卫国有功,国家珍视如鼎,荣誉之光四射。
此章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大绶,四、五等领绶,六、七等襟绶附勋表,八、九等襟绶。颁授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着有战功之军人,及对战事建有勋功之非军人或外籍人士。

忠勇勋章
忠勇勋章中心为古战士出战图,四周为光芒,象徵荣获此章者,为保卫国家,效忠元首,如古时战士,头可断,节不可屈,忠勇之光四射,为国人所敬慕。
此章于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行。颁授捍御外侮、英勇作战、负伤不退或临危指挥战斗,因而致胜之军人。

云麾勋章
云麾勋章中心为杏黄旗矗立云霄图,四周为光芒,象徵荣获此章者,指挥作战,参贊戎机,功高云表,荣誉之光四射。
此章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大绶,四、五等领绶,六、七等襟绶附勋表,八、九等襟绶。颁授对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着有功绩之军人,及对战事有勋功之非军人或外籍人士。

忠勤勋章
忠勤勋章中心为书和剑,代表允文允武,四周红色者为火,表示热情。象徵荣获此章者,文武兼备,热情如火,为国家为民族勤劳不懈。此章于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行。颁授连续服役十年以上,其服务成绩优异,行为足资楷模之军人。

勋刀
勋刀之刀柄、刀鞘,饰以金色浮雕之醒狮,刀身一面镌刻「夷难定功」四字,一面镌刻「我武维扬」四字。
醒狮勋刀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公布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时纳入。分为三等,有穗无表。一等九狮,穗为金线黄丝线织成。二等七狮,穗为金线蓝丝线织成。三等五狮,穗为金线红丝线织成。此刀颁授陆海空军将等官,所授勋章晋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战功或勋绩者。


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民国41年05月24日修正)

第 1 条 陆、海、空军军人着有战功或勋绩者,其叙勋行赏,除法律别有规定外, 依本条例行之。
第 2 条 勋赏之种类如左:
一 国光勋章。
二 青天白日勋章。
三 宝鼎勋章。
四 忠勇勋章。
五 云麾勋章。
六 忠勤勋章。
七 勋刀。
八 荣誉旗。
第 3 条 国光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特 殊战功者颁给之。
第 4 条 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战 功卓着者颁给之。
第 5 条 宝鼎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着有 战功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 6 条 忠勇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英勇作战,负伤不 退者颁给之。
第 7 条 云麾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对于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 乱,立有功绩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 8 条 忠勤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连续服现役十年以上,其服务 成绩,足资矜式者颁给之。
第 9 条 勋刀分为三等。凡陆、海、空军将等官,所授勋章晋至最高等,而復建有 战功或勋绩者颁给之。
第 10 条 荣誉旗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部队,特着忠勇战功者,颁给之。
第 11 条 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得依 本条例之规定,颁给宝鼎或云麾勋章。
第 12 条 勋章、勋刀,由 总统以明令颁给,并填给勋章、勋刀证书。
第 13 条 勋章、勋刀,除由 总统特令颁给外,得由各主管长官,将立功人员之功 绩事实,造具勋赏建议册,按照行政系统,层报国防部核定,呈请行政院 转呈总统颁给之;战时得交由最高军事长官,先行授与,补呈总统备案, 并交该管机关註册。
第 14 条 勋章、勋刀,将等官,由总统或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之;校等官 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长官或原呈请机关授与之。
第 15 条 荣誉旗,由最高军事长官报请总统审核颁发,交由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 派员代授之。但功勋特异者,得由总统派员亲往战地或所在地颁给之。
第 16 条 受勋人员或部队,受颁勋章或荣誉旗后,应将受领日期,层报国防部备案 。
第 17 条 初授宝鼎勋章、云麾勋章、勋刀,应依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 条之规定,由最低等起颁给。但由总统特令颁给者,不在此限。
第 18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缴销其勋章、勋刀: 一 褫夺公权终身者。 二 明令褫夺勋章、勋刀者。 三 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第 19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带勋章、勋刀: 一 褫夺公权尚未復权者。 二 受有期徒刑未满期者。
第 20 条 受勋人员身故时,勋章、勋刀均免缴销。身故人员。生前建立功绩,已核 定勋章,未及颁给者,得补颁之,并由其直系亲属或配偶代领。
第 21 条 陆、海、空军部队撤销番号时,所受荣誉旗,应缴还原颁发机关註销。
第 22 条 勋章、勋刀如有遗失时,得呈请补发。但原件查获时,应立即呈报註销。
第 23 条 勋章、勋刀不得转让他人或抵借财物,违者除将勋章、勋刀追缴註销外, 并科以相当之处分;佩带他人勋章、勋刀者,应一併处分之。
第 24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 25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起源
我国勋章之起源,始自清朝同治二年三月乙丑十九日(公元一八六三年五月六日)开始制造金宝星及银牌。金宝星背面作双龙形,银牌背面作螭虎文,正面皆镌御赐字样,颁给助剿股匪有功的英国领事吉必勋、英国军官克迺、法国通事官徐伯理等,是为我国勋章之起源。


演进
中华民国开国以后,孙中山先生任临时大总统,令陆军部制订「勋章章程」,于民国元年四月一日公布,规定勋章种类为九鼎、虎罴、醒狮三种,每种各分九等,颁给陆海军人具特殊或寻常战功者,以及一般为国尽瘁卓着功劳之人员。此后陆续公布「颁给勋章条例」、「陆海军勋章令」等相关法令,订定大勋章、嘉禾勋章、白鹰勋章、文虎勋章、宝光勋章等等。
民国元年七月二十九日,由陆徵祥署名、大总统盖印公布「颁布勋章条例」,规定「大勋章」为大总统所佩带,或特赠外国元首,嘉禾勋章分一至九等,绶制分大绶、领绶和襟绶,以颜色作区分,勋章都附勋表,颜色如绶制,给与有勋劳于国家或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者。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上述勋章全部废止。
民国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规定青天白日勋章与宝鼎勋章,适用于军职人员。民国二十二年公布「颁给勋章条例」,规定采玉大勋章与采玉勋章,适用于文职人员。民国二十四年公佈「陆海空军勋赏条例」,八月废止「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民国三十年将「颁给勋章条例」修正为「勋章条例」。民国三十四年公佈「空军勋奖条例」。其后歷经多次修正,除保留原有勋章适用外,并扩大颁赠勋章种类及范围。

铸造
我国勋章的铸造多用银质镀金,以前施工用料,颇为讲究,后来预算日紧,银质变差,镀金也少。现在多半是金属材质,放置日久会氧化变色。故要防氧化、防日晒、防潮湿,也要防碰撞,以免褪色落漆而影响美观和价值。勋章的铸造,早年全由留学瑞士专攻此道的印铸局技师施震华主其事。



种类
我国勋章的现状,分成军职勋章与文职勋章,可大别为三类:
第一类是规定在「勋章条例」之内,由国民政府授予的文职勋章,计有:
一、采玉大勋章
我国最高荣誉勋章。为国家元首佩戴,得特赠友邦元首。
二、中山勋章
颁授统筹大计,安定国家,翊贊中枢,敉平祸乱,以及对于建国事业有特殊勋劳者,对实践三民主义有特殊成就者,对反共建国大业有特殊贡献者,对復兴中华文化有特殊表现者,对实施民主宪政有特殊勋劳者。
三、中正勋章
颁授对实践三民主义有特殊成就者,对反共建国大业有特殊贡献者,对復兴中华文化有特殊表现者,对实施民主宪政有特殊辛劳者。
四、卿云勋章
颁授对国家政务着有勋劳的公务员,及对国家社会贡献卓着的非公务员或外籍人士。分一至九等。
五、景星勋章
颁授对国家政务着有勋劳的公务员,及对国家社会贡献卓着的非公务员或外籍人士。分一至九等。
其中「采玉大勋章」象徵至高无上之尊荣。中心国徽为玉质国徽,对内代表崇敬元首,对外用以敦睦邦交,为我国最高荣誉勋章。以前「采玉勋章」曾分过等级,也曾颁给有功我国的外国友人和大官。后来改称「采玉大勋章」,不分等级,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如林森最常佩带此章,并规定得特赠友邦元首,并得派专使赍送。国宾访华时,两国元首常为促进两国邦谊巩固,表达推崇对方之意而相互赠勋,总统均以代表我国最高荣誉的采玉大勋章致赠国宾,国宾也以该国最高等级的勋章回赠我国总统。「采玉大勋章」从前曾因镶假玉,酿成宾主不欢;也曾因偷减镶工,以致勋章上的采玉在典礼进行中脱落,而大出洋相。

第二类勋章是规定在「陆海空军勋赏条例」之内的军职勋章,有:
一、国光勋章
颁授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特殊战功的军人。
二、青天白日勋章
颁授捍御外侮、保卫国家、战功卓着的军人。
三、宝鼎勋章
颁授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着有战功的军人,及对战事建有勋功的非军人或外籍人士。
四、忠勇勋章
颁授捍御外侮、英勇作战,负伤不退或临危指挥战斗,因而致胜的军人,及对战事建有勋功的军人。
五、云麾勋章
颁章捍卫国家或镇慑内乱,建有战功的军人,及对战事建有勋功的非军人或外籍人士。
六、忠勤勋章
颁授连续服役十年以上,其服务成绩优异,行为足资楷模的军人。
「国光勋章」是国军所有勋章中位阶最高者,此章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制定,民国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原先为襟绶,有勋表,不分等级,民国六十九年起改为大绶。其次是「青天白日勋章」,此章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颁行,民国六十九年改为大绶。先总统蒋中正最喜佩带这一勋章,因其保卫国家,捍御日寇,战功卓着之故。又国军将领黄伯韬为国捐躯,获颁此章。嗣后,其独子杀人,三审定谳,家属交出此座「青天白日勋章」,乞求先总统贷其一死,卒蒙特赦免死,是以有「免死金牌」之称。

第三类勋章是包括在「空军勋奖条例」内的勋章,有:
一、大同勋章。
二、河图勋章。
三、洛书勋章。
四、干元勋章。
五、復兴荣誉勋章,分三等
抗战胜利后,依据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日公佈,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八日修正的「颁给胜利勋奖章条例」,规定抗战胜利勋章,特颁文武有功人员,共发一万多座。当初毛泽东、周恩来等因归顺国民政府参加抗日有功,亦各发给一座。
故资政沈昌焕是极少数几位先后持有「军职勋章」与「文职勋章」的有功勋人士。抗战期间,他任远东军总司令部少将参议兼昆明联络办事处副主任,终身献身外交事业,两度出任外交部长、国安会及总统府秘书长等职,横跨军政两界,获颁军职的「云麾勋章」及文职的「景星勋章」。

授勋仪式
一、参加授勋仪式者,须穿着礼服,因授勋而整列的军队,也都穿着礼服,在战地时要穿着军常服。
二、参加授勋仪式的部队,以总统府警卫部队,或受勋者所属部队,或所在地军队充任。
三、授勋官立于队列前面或礼堂适宜的地位,受勋者前进至授勋官前六步,在室内行三鞠躬礼,在礼场行举手礼,并前进至授勋官前接受勋章,受章者如非军人,无论在室内或礼场均行三鞠躬礼。
四、授勋官执勋章授与受勋者亲为佩带,受勋者接受佩带后退六步,敬礼如前,由授勋官训词后礼毕。
五、军乐队在礼场适宜位置,于授勋官授与受勋者勋章时吹奏授勋乐。
六、参列军队应礼节及军乐队奏乐,由司仪官指挥。

勋章组成
勋章是一国政府为酬庸其本国人民或外国人士对政府的功勋或特殊贡献所颁发的一种荣誉表徵。这种表徵种类既多,等级亦繁,故组件亦异。兹就大绶勋章、领绶勋章与襟绶勋章三者分别,说明勋章的组件如次:
大绶勋章
凡勋章配有大绶者,组件共计五种,再加上证书与颂词各一种。
│正章(Star of Plaque)一枚;
│副章(Badge)一枚(尺寸较正章略小,附着于绶带下端);
│绶带(Grand Cordon or Sash)一环(长度由一七0至二一0公分不等,依身高体型决定长短而制作);
│小勋章(Miniature)一组(如夫人陪同配偶受勋时,可为夫人佩带小勋章,以增荣宠);
│勋表(Rosette or Ribbon)两枚(一枚用别针,另一枚用钮扣,盖若干礼服有扣眼可用者);
│勋章证书(Certificate ofAward)一份(颁给外国元首勋章,应以国书取代证书);
│颂词(Citation)乙份(代表授勋人的赞词,连同证书一併送与受勋人。若委由驻外单位颁赠,可免去颂词而以演讲代之)。


领绶勋章
凡勋章配有领绶者,组件包括:
一、领绶;二、勋章(附着于领绶下端);三、小勋章;四、勋表;五、证书;六、颂词。
襟绶勋章
凡勋章配有襟绶者,组件包括:
一、襟绶;二、勋章(附着于襟绶下端);三、小勋章;四、勋表;五、证书;六、颂词。

佩带礼节
一、勋章佩带
我国勋章于穿着礼服或制服时,方得佩带。领受勋章应佩带于左襟;同时佩带两种以上之勋章于左襟,应依勋章等次之高低为序,等次相同者。
凡佩带大绶均由右肩斜配至左胁下,带穗与上装不缘齐;且须视勋章的大小多寡决定,勋章在襟上的位置,应列在先者,酌佩于左襟的上方或右方或右上方,应列在后者,酌佩于左襟的下方或左方或左下方。按照外交礼节的惯例,佩带大绶时,凡元首在场,应将绶带佩于背心之外,无元首在场时,佩于背心之内。
凡领绶勋章,应先上后下,以纵线联缀佩于领下正中,两大绶两领绶均不佩带,仅佩其序次在先者。
凡襟授勋章,应自右至左横列一线,不能并容时,得另列次排。
在美国佩带勋章的机会不多,只有当请柬上註明「佩带勋章」(Decorations are worn)时才佩带。美国外交官,在同一场合,不佩带高于他上司所佩带勋章级别的勋章。

二、佩带位置
勋章同时分成「大绶」、「领绶」、「襟绶」。以我国的宝鼎勋章为例:一等、二等皆为大绶,即斜背在身上之绶带。三至五等为领绶,挂于脖子上置于身前。六到九等为襟绶,佩带于名牌上方。勋章条例:大绶、不用绶、领绶附勋表、襟授五种区别。大绶不及不用绶勋章,由国民政府亲授,领绶勋章则由国民政府交由主管部会授予,襟授勋章另由国民政府递发该发长官授予。大绶:绶带由右肩斜配至左胁下,带穗带与上装下缘齐。领绶佩于领下。襟绶佩于左襟。有时勋章于着军礼服时佩带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必须按照勋章种类与等级排定次序。

小型勋章
一、男子礼服
│受勋人员穿着蓝袍黑挂时,小型勋章佩带于挂左上端,领下五公分处与第二钮扣齐平。
│受勋人员穿着大礼服(燕尾服),小型勋章佩带于上衣左上袋盖上端五公分处。
二、女子礼服
│受勋人员穿着女中式长旗袍时,小型勋章佩带于左襟上端,距领下十公分。
│受勋人员穿着女西式晚礼服时,小型勋章佩带于左胸。
三、受勋人员穿着制服时,小型勋章佩带于上衣左上袋盖上端五公分处。
四、受勋人员于佩带小型勋章时,应同时佩带所受有之中国最高等级大型勋章一座。
五、同时佩带两种以上小型勋章时,得按其勋章等次高低横列,如勋章较多,位置不敷使用时,得採上下两列式或叠列式。
六、领受本国及外国小型勋章者,同时佩带时,应将外国勋章按其绶制,佩于本国同绶制勋章之次,并不得仅佩带外国勋章。
总之,勋章是国家的名器,应依法令的严格规定,颁授给那些真正对国家文治武功有极大贡献的人,应不滥发给一些无功受惠者。例如,授勋者凭一己之私,颁授「青天白日勋章」或「宝鼎勋章」给无战功的军人,固然欠当,而受勋者应亦有愧于心,即使佩带出场也不见得有多光采。
佩带勋章要注意身分、场合、佩带礼节,如此才不致失礼。第一,所佩带的勋章一定要是依法颁授,遗失时,得由受勋人说明缘由,转呈总统核准补发。如果假借他人的勋章或出借勋章给他人都是不合法令规定的。第二,勋章通常是于参加典礼或晚宴,穿着礼服或制服时佩带;而男士与女士在穿着中式或西式不同服装时,勋章该佩带的位置也有所不同。第三,若同时佩带本国与外国的勋章时,必须将本国勋章置于右,而外国勋章列于左,是本国勋章列于较上位置,但不得单独佩带外国勋章;曾受外国勋章者,至身故后,应否缴还?当依该颁给国的勋章章程办理。若因犯罪褫夺公权终身,须缴回勋章。勋章是荣誉的象徵,实不应典当或质押,违者除将勋章追缴註销外,并科以处分。
最后该注意的是,同一等级的勋章是不能颁授给同一个受勋人两次。


(
摘自中华民国国立政治大学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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